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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被“优化掉”如何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4-04-22 14:46:16 作者:佚名

背景:1.目前在公司任职1年零2个月

2.公司于今日2月9号告知我“因公司业务收支不平衡节约开支”把我这个岗位“优化掉”。

关于赔偿:

1.人事今日和我面谈:给予我N+1赔偿(我的N=1.5)

2. 人事说从今天2.9开始到3.9,这一个月就算做提前30天通知!


所以从2月9号至3月9号这一个月,不论是否上班,这期间的工资就算做赔偿中的“1”。

(疑点1:请问这个提前30天通知,和“1”的这个赔偿,是否合理)


3.我本人还有4天年假没休

我计划交接一个星期2.16离职。(保证2月五险一金可以由公司缴纳)

人事不同意年假折成工资,让我2.16交接完,休4天年假之后,再来办理离职。

(疑点2:请问,不同意折算年假是否合理,如果可以折算,算几倍工资?)

4.综上所述,公司说提供N+1补偿,且离职证明上写,被辞退,如果想写“个人原因”,需要再扣除赔偿中的0.5倍公司,并且公司配合背调(疑点3:请问离职证明写辞退是否合理,扣钱是否合理)

1."N"指的是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1年的部分满半年按照1,不满半年则为0.5;

而"+1"指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

所以现在这种情况就相当于没有+1这回事,属于提前30天通知了劳动者(由于你们之间是面谈,所以如果没有书面或其他证据证明提前三十日告知过你的话,你可以继续主张这个+1)

2.如果你没修的四天年假是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初一初二初三)的话可以主张除基础工资外的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如果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就只能按照公司规定休。

3.收支不平衡算是经济性裁员

公司裁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未满足条件的,属于非法辞退,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

如果想在离职证明上写个人原因,赔偿金或补偿金可能就拿不到了。


你可以来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五年四班劳动委员】补充详情以获得劳动纠纷相关的法律支援。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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